上班时间上两次洗手间,罚20元!近日,网传《公告》显示东莞市安普电器有限公司车间员工黄某、陶某等四人因为在工作时间上了两次洗手间,被罚款20元。
东莞市人社局核查后确认属实,并向该公司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,要求该公司依法对其厂规厂纪进行修改,并退还员工罚款。
涉事企业相关负责人回应中提到:“所谓的罚款是从员工绩效中扣除,我从绩效里扣钱很正常。”
绩效,是一种管理学概念,指成绩与成效的综合。和基本工资不同,绩效与评定员工工作完成情况、职责履行程度息息相关。
显然,涉事企业对“员工以上厕所为由的偷懒行为”心有戚戚焉,我们也必须承认,在洗手间混工时划水者在现实中的确存在。
但,存在可能性就有直接关联性吗?“宁可错杀一千,不可放过一个”的管理理念,真的能适配于当今法治社会吗?答案明显都是否定的。
从处罚的合理性上看,如厕次数与效率高低没有直接联系,不能作为绩效判准。
企业根据经验来进行处罚时,就存在一个问题:证据不足,民法上有一条关于举证问题的规定:谁主张,谁举证,谁提起的诉讼,就由谁付举证责任。
当企业怀疑员工借上厕所偷懒时,首先要拿出证据才能对其进行相应处罚,而员工没有义务自证清白。
经验论、概率论,从来都不能当作处罚的理由,也不适配当今法治社会。
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,对如厕次数的限制,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人权。
俗话说,人有三急,更何况特殊情况难以避免。对于普通职工而言,上厕所是职工的基本生理需求;对于如肠胃炎患者、生理期和产后女性等特殊情况人群而言,如厕频率不仅是他们控制之外的事,更是难以启齿的隐私问题。
演员雷佳音曾开过一个很不合时宜的玩笑:汤唯总会在拍戏间隙跑去上厕所影响了自己入戏。
女神尿频的私密消息,满足了看客们的窥视欲,但舆论更多的是对雷佳音口不择言的指责:汤唯尿频的原因是她服用了大量的抗生素,这跟她生孩子后的产后综合征有关。
生育给女性带来了生理痛苦,她们却还要承受额外的冷眼。
企业对如厕的限制,忽视了少部分弱势群体的诉求,冷漠至极。这样没有人情味的规定,怎么能达到提高效率的初衷呢?
总而言之,企业要想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,堵而不疏只会激起更大的逆反。
有多大的格局,就能做多大的生意。盯着员工的三急时间不放,恐怕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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